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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关税总水平降至10.4%

发布时间:2004-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转载本网新闻 请注明出处!)

  中国乐器协会网讯: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
    海关总署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加到7475个。同时,我国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表示: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根据《中国一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东盟9国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
针对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公告确定2004年两地首批适用《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分别为374个、311个。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关税水平降至10.4%,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决心。这位负责人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海关将以此为契机,依法完善关税征管,提高关税征管水平。
  乐器类进口产品税率将在《中国乐器》杂志2004年第二期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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